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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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工商总局在总结各地工商机关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论证,对“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工作机制进行了全面创新,制订了“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 系,开发了“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2013年初,在各地工商机关的协助下,总局完成了2010~2011年度“守重”企业公示工作,得到了各地党 委、政府的认可,受到了广大企业的欢迎。
今 年以来,全国工商系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这次改革,对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 动,是工商机关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坚持“守重”活动公示市场主体合同信用信息记录的定位,并通过 引入企业信用标准体系和相应软件使“守重”活动实现从人工操作向全程电子化申报测评的质的转变,必将使工商部门长期开展的“守重”活动进一步实现科学化、 规范化和常态化,从而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为深入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工商总局决定向社会公示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总局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和公示程序
工商总局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和公示程序,基本依照2010~2011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既定的制度(见工商市字﹝2012﹞163号文件)。
申 报工商总局公示的企业,应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7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三)合同行为规范;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六)社会信誉好。工商总局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 局推荐,总局公示的方式。对于地方已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向总局推荐的企业应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已公示的企业。
申报总局公示的企业应填报《工商总局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其中,“承诺书”在工商市字﹝2012﹞163号文件的基础上略作修改(见附件)。
工商总局公示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以工商总局网站实时公示的名单为准。工商总局向被公示企业配发公示证明,具体做法由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另行通知。
总局公示2010~2011年度“守重”企业,是在“守重”活动暂停数年的情况下进行恢复和创新,重点考虑与前四次公示企业总数相衔接。从总局“守重”活动规范化、常态化的要求出发,此次申报企业数量宜加以控制。具体事项由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另行通知。
二、加强对2010~2011年度总局已公示企业的指导和监管
各 地要加强对2010~2011年度总局已公示企业的指导和监管。2010~2011年度总局已公示企业继续申报总局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 用”企业公示的,企业应向当地省级工商局提交公示年度报告,说明两年以来企业在“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合同行为规 范”、“合同履约状况好”、“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社会信誉好”等方面的情况(其中应包含企业在“承诺书”中同意由工商机关向社会公示的“收入性合 同实际履约率”等11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经过省级工商局对企业申报资格审核程序(见工商市字﹝2012﹞163号文件附表3)和政府职能部门间申报资 格函询程序(见工商市字﹝2012﹞163号文件附表4),可以不经过网上申报程序,由省级工商局向总局推荐。
三、完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各项工作机制
“守 合同重信用”活动,是工商部门长期坚持开展的推进诚信建设卓有成效的行政指导活动。在新形势下,各级工商机关要赋予“守重”活动新的意义和新的使命。结合 协助总局做好2012~2013年度“守重”公示工作,省级工商局和省以下各级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各级“守重”活动,使之上下互补、形成整体,增强工商 部门推进市场主体诚信建设的系统性。
各地工商机关要加强对辖区内被总局公示企业的动态监管,发现企业以虚假合同信用信息参与申报或者被公示后有失信行为的,经核实后,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局。社会公众认为被总局公示的企业在2012~2013 年度有合同失信行为或企业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如向工商机关举报,相关工商机关应予以核实;经核实属实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局。对经核实存在严重 失信行为的企业,总局将撤销其公示资格并对撤销情况进行公示。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至少在两个公示年度(4年)内不能再次申报总局“守重”企业公示。
各地要研究探索对“守重”公示企业的激励机制,可以在省级工商局和省以下各级工商机关开展的“守重”活动中先行先试。
四、时间安排
2013年12月,各省级工商局根据本通知完成工作部署和工作准备。
2014年1月~3月,各地指导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各省级工商局完成初审、函询等工作。
2014年4月,各地向总局推荐“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4月30日为总局接受各地推荐的最后期限。
2014年5月底前,总局公示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五、工作要求
各地工商局要从推进工商事业改革发展、完善企业诚信制度建设的角度认识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2012~2013年度“守重”企业公示工作。
(一)注重公示质量。各地工商局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指导企业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参与总局“守重”公示。要按照前述时间安排,分阶段、按步骤做好申报、初审、推荐等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地工商局要注重加强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并发挥企业合同信用自律组织或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此次“守重”企业公示工作顺利开展。 - 工商总局
- 2013-11-13